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)、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(环境保护部国环规环评[2017]4号),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。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,公开验收报告,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。现将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、1000吨三氯吡氧乙酸丁氧基乙酯、700吨氰氟草酯、300吨炔草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、验收意见及其他说明事项公示。点击附件下载:丰山验收监测报告、验收意见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